湛江中院公布惩治毒品犯罪5起案例

更新时间:2019-06-26 已浏览:3237 文章来源:林小军 陈小漫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6月25日,记者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至2018年湛江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分别为1137件、1284件、1026件,三年共判处毒品罪犯3500余人。

案例1

网络贩毒、快递运毒  主犯获刑15年

2017年,被告人邹某利用支付宝、微店、微信、QQ等网络交流平台销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网上接单后,邹某将冰毒藏于废旧电动车控制器中,独自或交由被告人王某联系快递员,以邮寄车配件为名邮寄给全国各地买家。为了让王某协助邮寄毒品事宜,2017年8月27日起,邹某免费为其提供毒品并在酒店开房容留其吸毒,直至2017年9月23日,两人在酒店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王某无视国法,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邹某伙同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45.8529克,单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0.18克,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邹某是贩卖毒品的直接联系人,与买家议定毒品的价格、数量,贩卖毒品所得亦是直接汇入其所支配的帐户,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明知邹某以邮寄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为其送内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包裹交快递人员邮寄给买主,其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王某减轻处罚。邹某还明知王某吸食毒品而为其免费提供毒品和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邹某应数罪并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

贩卖、运输毒品近5千克  两人被判处死缓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受陆某(另案处理)委托购买并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至海南。之后,杨某便联系被告人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定价款、转账方式、交货地址。随后陆某向杨某指定的收取毒资账户汇入18万余元,同时向杨某支付1万元作为从广州运输毒品到海南的费用。6月17日,杨某驾车来到先前约定好的交货地址,从唐某处取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前往海南。途经徐闻海安码头时被人赃并获。经检验鉴定,从杨某车后箱缴获的毒品净重4937克。当天17时许,唐某被抓获,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经检验鉴定净重18.0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55.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受他人雇用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3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唐某、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

两人非法持有毒品获刑

2017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腾、李某悟接到一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毒品冰毒后驾车回李某腾出租屋。随后李某腾在出租屋内将其中一小包冰毒由原来的900余克增重至1000克左右。期间李某悟询问李某腾该物品是什么,李某腾答复是“冰毒”。在李某悟应李某腾的要求携带该包增重后的毒品冰毒与其一起下楼放至车内时,两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重鉴定,该包毒品冰毒物品净重1009.16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在李某腾的出租房内缴获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重鉴定,净重为773.22克。

法院认为,依照《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对毒品的非法控制和持有行为。本案中,涉案毒品存放在被告人李某腾的出租屋中,受其控制和支配,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悟明知李某腾对其中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增重,仍然按照李某腾的指示,帮助李某腾携带该增重后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与李某腾一起下楼,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李某腾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1782.38克,李某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1009.16克,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大。

李某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李某腾是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人,是共同非法持有1009.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悟起辅助、次要作用,是共同非法持有1009.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4

开房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获刑十个月

2017年9月,被告人符某三次到廉江市安铺镇某宾馆开房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登记入住的宾馆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5

累犯贩毒0.07克  获刑一年四个月

2017年9月8日,吸毒人员林某向被告人陈某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随后到一公厕吸食,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0.0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0.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