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更新时间:2019-04-19 已浏览:3134 文章来源:原创

4月19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廉江市检察院诉廉江市环保局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湛江市首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属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青建岭水库保护区内存在污染水质的行为。2018年7月31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廉江市环保局发出建议《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同年9月30日,廉江市环保局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函复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污染行为整治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保护区内依旧存在分别所属于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的4家污染水源的养殖场,据此认为廉江市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4月10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如下:一、确认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对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养殖家禽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二、判令廉江市环境保护局立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停止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养殖家禽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该案合议庭由开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明,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位桐,行政审判庭庭长沈碧清组成合,张明院长担任审判长。廉江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真才和检察员、检察委员连永健担任公益诉讼人;廉江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钟颖迪及案件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廉江市青建岭水库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廉江市重要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廉江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保护区内的4个养鸭场对水库保护区内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青建岭水库的水质长期维持在Ⅳ类或者V类,不符合国家Ⅱ类要求。2018年7月31日,廉江市检察院就水质被严重污染情况向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廉江市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污染青建岭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向廉江市人民政府提出对青建岭水库进行整治,并函请廉江市畜牧兽医局对保护区内养殖场等进行彻底清理,但履行职责还不到位,整改和处罚不彻底。截至2019年3月,水库保护区内仍有四家养殖场未被拆除,水质状况仍然维持在V类甚至劣V类,保护区内水体污染事实和危险仍未消除,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严重侵害状态。2019年4月10日,廉江市检察院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益,以廉江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4月12日,廉江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法院起诉书及相关应诉材料。4月14日至18日,廉江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新民镇政府、廉江市水务局对第三人的鸭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但拆除鸭舍遗留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问题依然成为水库保护区的污染隐患。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请求确认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主张其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及时认识到其未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在法院立案后积极采取措施,对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水库保护区内养殖的鸭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其行为应予肯定。

案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对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被告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根据第三人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同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当天,案件庭审秩序良好。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人员150多人观摩了庭审。

(根据开发区法院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