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8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9 已浏览:2696 文章来源:原创

 

   

(2019)粤08民终599号

湛江市霞山区烤得住餐厅、陈增贤:

本院受理上诉人湛江市赤坎区利丰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烤得住餐厅、陈增贤及原审被告陈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经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你们本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湛江市霞山区烤得住餐厅和陈增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赤坎区利丰食品商行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5314.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湛江市赤坎区利丰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53.12元、公告费26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87元,均由湛江市霞山区烤得住餐厅、陈增贤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