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8民再8号
更新时间:2019-03-21 已浏览:1494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民再8号 董丰先、李书铎: 本院受理你们与二审上诉人镇平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庞明兰、邹家发、邹土旺,一审被告李碾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8民再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撤销本院[2009]湛中法上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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