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6号
更新时间:2019-01-25 已浏览:180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6号 东莞市力田针织有限公司、梁建成: 本院受理你们与再审申请人周郭幸、被申请人林祥均、林亚华、林梅珍、林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本院(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0)吴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0)吴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林祥均、林亚华、林梅珍、林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林其昌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周郭幸支付货款234208.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06年6月27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周郭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15元,由周郭幸负担1894.5元,林祥均、林亚华、林梅珍、林兆负担4420.5元;反诉费6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林祥均、林亚华、林梅珍、林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36元,由周郭幸负担2050.8元,林祥均、林亚华、林梅珍、林兆负担4785.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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