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8民再9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8-11-16 已浏览:206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民再9号 钟树珍、孙国鹏: 本院受理你们与再审申请人湛江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8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项;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对钟树珍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81号金科世家2号楼1505房(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192283号、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湛江TX字第0100064840号)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钟树珍、孙国鹏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7元,申请费3723元,共计13930元,由钟树珍、孙国鹏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0207元,由湛江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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