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052号

更新时间:2016-12-01 已浏览:1868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1052号

湛江市鸿坤电子有限公司、罗元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元岳与被上诉人陈浩云、原审被告湛江市鸿坤电子有限公司、李泉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罗元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给陈浩云;三、变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湛江市鸿坤电子有限公司、李泉对上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鸿坤公司、李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元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79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陈浩云负担5950元,罗元岳负担11614元,湛江市鸿坤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1614元,李泉负担116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罗元岳负担10653元,陈浩云负担2041元,湛江市鸿坤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653元,李泉负担10653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