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等19人涉恶案二审维持原判

更新时间:2020-07-15 已浏览:9443 文章来源:原创

 

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刚等19人涉恶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陈刚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选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上诉人陈刚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余6名上诉人或一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蓬莱村民委员会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间,陈刚担任湛江市霞山区蓬莱村村委会主任,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6月,在湛江市霞山区蓬莱村委换届选举新一届两委班子和经济联合社社长过程中,陈刚先后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德炳为村委会副书记,陈日余和陈德越被选为村委会委员,后陈日余因故不担任村委会委员,被聘用为村报账员。陈德越分管治安和国土,陈日余负责报账,陈德明为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同年7月,该村成立治安联防队,吸收村民为队员,由村里负责发放队员工资,统一为队员配备制服、头盔和警棍。上述治安联防队员名义上维护村治安秩序,实际上在强占土地、暴力拆迁和打压村民中发挥重要作用。20117月至20177月,以陈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拆迁整治、填占土地、民主选举等方面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破坏选举、职务侵占、盗窃、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刚长期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村政,在蓬莱村内及周边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群众产生恐慌,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刚为首要分子,陈日余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陈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36.077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采取围堵油库的手段强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东兴石油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套取村集体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陈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破坏选举犯罪均系共同犯罪,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系单位犯罪。陈刚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亦系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上诉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对犯有数罪的上诉人实行数罪并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