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十八条举措助力企业战疫情渡难关

更新时间:2020-02-17 已浏览:19571 文章来源:原创

 

2月17日,湛江中院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妥善处理涉企纠纷助力企业渡过难关等“十八条”举措,缓解广大中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八条举措包括便捷高效化解纠纷、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强化司法导向作用、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优化服务保障机制五方面,要求全市法院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关口。同时,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并用好用足司法救助。

《意见》指出,疫情期间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财产有困难的,可采取保险担保等灵活担保方式。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要求多采取“活封”方式缓解企业压力,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明确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对执行中发现的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明确要求灵活适用执行措施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意见》还要求,妥善审理借款纠纷案件,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对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餐饮合同等民商事纠纷,依法认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合理确定当事人履约责任。审慎处理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湛江中院要求全市法院建立涉疫情纠纷审判团队,采取归口管理、集中研判措施,统一裁判尺度。推行线上办案,强化数字法庭的应用,优先适用网上立案,网上举证、质证、调解和送达,网上开庭,网上查控执行,确保涉企诉讼事项实现网上办、立即办。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便捷高效功能,开展“渔船法庭”等巡回审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社区网格员等社会力量,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业纠纷。梳理排查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商(协)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在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和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